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职辅导员工作队伍,根据依据《普通高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以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教学工函﹝2017﹞2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辅导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内容。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定,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学生评议与组织评议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辅导员考核为年度考核。
第五条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评奖评优、津贴发放、进修培训、学习考察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一般为每年12月进行。
第七条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组织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主任为成员,全面负责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辅导员考核工作的指导工作。各系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由系党总支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具体负责本系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德”。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
(二)“能”。主要包括职业技能、业务理论水平、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努力程度、出勤情况、工作落实情况、参加培训、会议和活动情况等;
(四)“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等;
(五)“廉”。主要指在各项工作中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廉洁自律。
第九条辅导员的年度考核主要采取各系评议、学院评议、辅导员职业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专职辅导员的年度考核总评分由基础分和附加分构成,上不封顶。
(一)基础分说明
1.一线专职辅导员考核基础分满分为100分,所在系评议分、学院评议分以及辅导员职业技能考核三部分加权得出。未带班级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基础分=系评议分(学生评议20%+系部评议70%)×50%+学院评议分×30%+辅导员职业技能考核×20%
2.所在系评议分
各系成立评议小组开展评议,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总支副书记和教师代表和所带班级的学生。各系根据《乌兰察布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各系评议表)》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
(二)学院评议分
学院评议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进行评议。根据《乌兰察布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学院评议表)》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
1.专职负责共青团工作的辅导员,此项得分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评分占30%和团委评议所得分数占70%;兼职负责共青团工作的辅导员,此项得分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评议所得分数各占50%;
2.其他辅导员此项分数完全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分。
(三)辅导员职业技能考核
学院每年举行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要求所有专职辅导员参加,每年竞赛项目为2~3项,所有项目所得分数的平均分计入年底考核,满分为100分。
(四)附加分说明
1.附加分由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奖、发表论文、主持课题等加分构成,上不封顶。国家级每项加3分,自治区级每项加2分,院级每项加1分
2.附加分得分除计入总评分外,还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最主要依据。
所在系年度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或共青团工作的考核结果,即为副书记考核结果。
第三章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
(一)考核“优秀”:必须满足年度考核基础分成绩在75分以上且学生评分超过80分,且获得附加分的;当满足条件的辅导员超出辅导员总人数的20%时,取总评分排名前20%。
(二)考核“良好”:必须满足年度考核基础分成绩在70分以上且学生评分超过75分,且总评分排名在前80%。
(三)考核“合格”:必须满足年度考核基础分成绩在60分以上且学生评分超过70分。
(四)考核“不合格”:考核基础分成绩低于60分的辅导员。
第十二条辅导员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学院发现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年度内有5人次及以上夜不归宿或擅自离校等情况(不含辅导员自行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二)年内所带班级学生中发生恶性事件或产生不良舆情的。(恶性事件:学生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以上处罚的或被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认定为情节恶劣需要严肃处理的)。
(三)在当年各类考试中,班级出现大面积作弊(一次期末考试出现3人以上作弊或年内两次期末考试累计6人以上作弊)或有组织的集体作弊情形者。
(四)年内所带班级学生受处分到达5人次及以上者(不含辅导员自行发现并上报的旷课、夜不归宿处分)。
(五)辅导员值班年内有脱岗或未值班情况或未报备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值班人员私自换班两次及以上情况经核实清楚者。
第十三条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晋职晋级:
(一)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能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者,在学生中散布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的不良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三)不接受工作任务或屡次不按时完成组织交办工作的。
(四)未履行岗位职责而致发生学生严重违纪或重大突发事件的。
(五)工作遭到投诉,情况严重或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后确属辅导员个人责任的。
(六)发生突发事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到场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与学生不正当交往,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在工作中收取或变相向学生和家长收取礼金礼品的。
(十一)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四条辅导员年内因公从事与《乌兰察布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规定的辅导员岗位职责相关的工作,离岗超过一个月的,由公派部门写出鉴定意见,正常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辅导员年内因公从事与《乌兰察布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规定的辅导员岗位职责无相关的工作,离岗超过一个月的,由公派部门写出公派任务及鉴定意见,正常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能评优。
第十六条辅导员年内因私(包含:1、因病、因事、产假等个人原因;2、从事与《乌兰察布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规定的辅导员岗位职责无关的其他工作)离岗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不能继续担任辅导员工作,并由所在系部上交书面说明。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分别送学院组织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并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奖、进修学习和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将根据辅导员年度考核成绩进行排序,并依据学生测评情况,对评定“优秀”的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辅导员,有资格参与职称评定。
第二十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各系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应督促其制定措施,提出改进意见。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院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年度考核内容包含辅导员带班情况的考核,因此辅导员不再参与年度班主任考核。
第五章申诉
第二十二条参与考核的辅导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5日以内,向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参照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考核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