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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4-20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高等教育法》(20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三年制、五年制专科、五年职业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组成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监督组织。其职能是:专门负责处理学院学生因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学生违规、违纪处理的申诉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院长),副主任二人(分管学生管理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副院长)。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或者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全部成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时,采取相关人员回避的办法。因对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和因非学习成绩退学处理及取消入学资格引起的学生申诉,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及学生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回避;因学习成绩退学处理引起的学生申诉,分管教学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及教学管理工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学生认为学院或系部所作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系、专业、年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的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况的申诉,应当受理。

(一)学生本人认为处理过程违反程序的。

(二)学生本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或事实的。

第四章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做好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要求有关系部、职能部门或工作机构提交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申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

(四)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加。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案件采用集体讨论方式。评议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场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

(四)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

(五)原处理、处分决定是否明显不当。

(六)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处理本案所依据的学校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

(八)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否确凿。

(九)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案件,不公开进行。记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审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审议笔录。

第二十条审查申诉期间,原纪律处分不停止执行。但开除学籍处分可以暂缓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阅卷和集体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被申诉人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或者重新研究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正当程序的。

4.超越、滥用职权的。

5.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重新研究决定的,被申诉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申诉复查决定作出以前,申诉人可以撤诉。撤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人的撤诉后,复查终止。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彼受理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复查决定。逾期不作复查决定的,申诉人可自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专业和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处分单位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请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的结论。

(六)不服复查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期限。

(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和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和实际送达时间,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视为完成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或院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应将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重新研究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作复查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被申诉人重新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或者被申诉人重新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可以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不得向申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复查活动所需经费在行政办公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条学生申诉处理的证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扶行。复查期间的计算和复查文书的送达,依照有关法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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