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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4-19

为了加强我院的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令第41号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内容,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违反院纪院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确实改正了错误,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或察看期间又有新的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下或以上处分。

第三条 对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如罢餐、罢课、非 法集会、游行、示威;在校园内任意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或判处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饮酒及酒后滋事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期间禁止学生饮酒,凡被发现饮酒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酗酒或因饮酒受到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来院外人员,参与酗酒闹事者加重处理。

(三)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作如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唆使他人打架或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动手打人者,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 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人者均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

(三)劝架者,偏袒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造成 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群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伪证者,目击殴斗经过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处理问题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私藏凶器,尤其是管制刀具等,未造成后果者,被 发现1次给予记过处分;被第二次发现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持刀打架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勾结学院外人员进校参加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十)对偷窃打人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校内对偷窃诈骗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1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锁入室盗窃者,虽未得财物,应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当面辱骂教职工或不接受管理人员批评教育、态 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辱骂且殴打教职工,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公寓楼内对违纪学生处分

(一)对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办法

1、夜不归宿(含未经宿管人员同意到本楼内其他床位上借宿)1次,给予通报批评。

2、夜不归宿2--3次,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夜不归宿4次(含4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以上处分。

(二)不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从窗户往外泼水,倒垃圾、杂物等给予通报批评。

(四)在宿舍内拉蚊帐,予以没收并通报批评。

(五)宿舍内私接电源以及用电炉、酒精炉等做饭,给予警告处分。

(六)对楼内水、火、电等险情以及其他治安事件置之不理,不能及时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私自撬开他人房间换床板、床垫等,责令其退回,并给予警告处分。

(八)往走廊泼水,洗地水扫入楼道,燃烧废物给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九)拨打骚扰电话,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故意损坏公共财产,加倍赔偿,并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公寓内打闹、大声喧哗,以及就寝后吵闹、唱歌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异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上课(包括上课、劳 动、开会、早操、自习)的一律按旷课论处。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一天旷课按八学时计)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凡考试作弊者,除该门课程按零分论处外,还

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而又不认识错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协同作弊的,与作弊者给予相同的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分别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一)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三)擅自毁坏校内外公共场所张贴的公告、布告、通报、宣传板、画廊者;

(四)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者;

(五)在校内私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等电器或私接电线、私装插座、经劝说不听者。

第十四条 故意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开关、保险盒、广播线 等公共设施或私自拆装教室和宿舍设备者,除按价赔偿外,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要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屡犯不改,第二次违纪受到处分者

(四)三次违纪均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凡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的学生,要及时报告系或院学 生工作处,由系或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应当听 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本细则提出处理意见 或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由学生所在系 批准并作出处分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 料由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号印发处分 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起 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报请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给予处分时由教务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 处分后能以实际行动纠正错误,悔过自新,有显著进步表现,可撤消处分。

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系在全面考察鉴定的基础上,由 班主任签署意见,系签署审查意见,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学生工 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查后提交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系对学生违纪处理不严、不公或弄虚作假, 一经核实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教育为本 的原则,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应具备的材料有:本人的书面检查、证明材料、系、处、院处 理意见和学院处分决定。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如讲清事情经过,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要通知本人。学生对 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可向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给予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学员,本细则中 未列出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已列出的相近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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