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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4-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630号)、《普通高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以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教学工函﹝20172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院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辅导员是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辅导员队伍是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部分。

第三条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章 任职条件与配备选聘

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道德品质优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中共党员、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章 职责与要求

辅导员工作要求: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组织实施思想道德教育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与中国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和公民道德教育活动,弘扬和培育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负责学生公寓管理;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负责对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组织评选各类评奖评优;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院、系(部)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九)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十)协调学院、系(部)党、政、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班主任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大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十一)指导、协助或参与学生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十二)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七条辅导员配备:

学院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专职辅导员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

第八条辅导员选聘:

(一)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组织统战部、团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辅导员选聘工作组,负责辅导员选聘的具体工作。

(二)辅导员选聘的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和全面发展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原则

4)坚持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

(三)面向校外辅导员选聘的程序:

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选聘工作组审定后,报学院党委审议

(四)面向校内在编或内聘人员选聘辅导员的程序是:经所在系部选聘通过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审核、考察后,报学院党委审议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九条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新任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认真抓好辅导员在职岗位培训工作,每年至少举办1期辅导员在职岗位培训;每年选派辅导员参加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举办的辅导员骨干培训;定期组织辅导员分批到国内院校学习交流。

第十条学院对辅导员实行教师和管理干部身份的双重管理,辅导员可以同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各级行政岗位评定,落实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在辅导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突出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注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和能力。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或团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辅导员队伍是学院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院要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对优秀的辅导员给予重点培养,在选拔中层干部时重视选拔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也可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向,向教学、科研工作等岗位输送。

第十辅导员待遇

(一)专职辅导员的超工作量绩效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辅导员每月超工作量绩效:700元基础绩效和300元考核绩效,按照10个月发放;兼职辅导员绩效,按班主任绩效标准对应发放。

)学院各职能部门应积极为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部)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组织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辅导员职务、职级等的评聘工作。

(一)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牵头新辅导员招聘工作等,并会同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核定辅导员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相应待遇管理;牵头会同各系共同做好辅导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国内院校学习交流、考察见习或进修深造的组织实施;

)辅导员所在系(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日常教育管理、考核。

第十完善辅导员考核和评优评奖机制。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系(部)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对其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辅导员管理、评奖评优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辅导员日常考核结果和评优评奖,作为行政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重要参考。

第十辅导员一经聘任,任期不少于3年,中途不得转岗。辅导员转岗须经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和辅导员所在系(部)同意。

第十为保证学院学生工作正常开展,所有专职辅导员线下教学每周不得超过6学时。

十八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研讨、外出参加学术和考察见习等活动;设置辅导员科研专项经费,支持辅导员从事科研活动。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在工作中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在工作中收取或变相向学生和家长收取礼金礼品

(四)在工作出现有违师德师风的行为

(五)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

(六)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七)不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八)考核不合格

(九)经学院认定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的配备工作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参考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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