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自强、自主意识,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学生自立精神和艰苦朴素作风的培养,养成正确的劳动观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国家对青年学生的关怀。
二、勤工助学活动的对象
(一) 具有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二) 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刻苦,上一学期无违纪现象(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特困生优先)。
(三) 学有余力,身体状况良好。
三、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及各系(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指导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勤工助学工作,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一) 各系部负责掌握本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学习、在校表现情况,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并有专人负责。
(二) 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上岗学生、用人单位、学生处要签订协议书,对工作任务、时间、报酬等问题做出界定。
(三) 各用工单位负责学生的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并按月确定实际的报酬后报学生处。
(四)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只能利用业余时间,且不能影响院、系、班级开展的集体活动,并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四、勤工助学的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
(一) 资金来源:
1、设立勤工助学基金,每年从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勤工助学基金;
2、学院结算勤工助学劳务性收入;
3、接受的社会各界和个人赞助;
4、勤工助学基金增值。
(二) 勤工助学活动付酬办法:
1、学生对校外承担劳动服务或参加校内各单位组织的创收性的工作、科研工作,由用人单位100%付酬;
2、学生为学院内部各行政单位服务,劳动报酬由学院勤工助学经费支付;
3、勤工助学劳动酬金由学生处与用人单位统一结算,学生处印制《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留存备档;
4、学生承担工作经用工单位验收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开出《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并签字盖章,交学生处统一办理领款手续;
5、学生承担工作不合格者,应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减少报酬,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学生全部或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五、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酬金标准
(一)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仅限于院内非创收性的管理服务性、无毒害、无危险,适于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的工种。
(二) 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会同各相关单位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同类人员的标准,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
六、勤工助学的申报程序
(一)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报程序
1、学期初,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到所在系领取《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同意后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原则上每学期上报一次。
2、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和学生本人意愿,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或竞争上岗,并签定协议书。
(二) 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申报程序
1、院内勤工助学用人单位。首先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岗位性质、具体时间、报酬、条件等,经学生处同意后,安排学生上岗。
2、院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首先与学生处联系协商,然后签订劳务协议,明确责、权、利,严格按协议内容执行。
七、奖惩措施
(一)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按照院内岗位管理和院外劳务协议的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做到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无故不按协议完成任务者,学生处或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工作或降低劳动报酬;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 用人单位要确保学生安全,因用人单位的责任引发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因学生个人的责任引发的事故,由学生个人负责。
(三)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求终止工作或变更工作岗位,必须经学生处批准,随意找他人替代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的名义,打着勤工助学的旗号对外活动,对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有损学院名誉的活动,将追究组织者和参加者的责任。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