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特困生学费减免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费减免范围、比例和额度
1、减免学费的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生(插班、成人、培训生除外)。
2、减免学费学生的人数比例一般不超过本系毕业生总数的10%。
3、减免额度为最后一学年学费的1/5、1/4、1/3、1/2、全免。具体比例和额度由学院整体掌握。
第二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1、学生本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具有正确的政治信念和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能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政治表现好;
⑵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
⑶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父母双亡且其直系亲属确无能力协助完成学业的;
⑵遭遇不可抗拒重大意外灾害;
⑶单亲家庭、危病家庭中确无经济来源;
⑷有其他经济困难的,其中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考虑。
第三条 减免学费的报批程序
报批工作在每届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办理。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
2、由系部向申请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发放《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进行调查;
3、所在班级进行评议和推荐;
4、各系学生工作小组初审,系主任审核,在学院规定减免比例内,对拟减免对象和减免额度进行公示,然后报学生处汇总、平衡,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体现了党和国家及学校对大学生的关怀,应本着先交后返的原则予以落实,各系、部要实事求是地听取学生意见,认真做好特困生情况的考察。学生本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情况及经济收入,以备学院调查核实。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弄虚作假者,除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