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和发展教育事业,激励更多品学兼优的学生脱颖而出,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在我校设了各种形式的奖学金。为规范社会捐赠奖学金的评定,进一步扩大设奖单位在学生中的影响,建立健全新形势下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在册的计划内专科学生。
二、申报奖励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注重个人修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
2、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意识,综合测评在前10%。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三、奖励名额与额度:
根据学院与用人单位设立的奖学金协议确定名额与额度,由学生工作处在规定时间向全院张榜公布。
四、奖励办法:
1、社会捐赠奖学金由品学兼优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社会奖学金申请表,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15日至25日。各系、部要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中填写意见、盖章。学院依据各类社会奖学金的奖励人数及学生申请表,结合申请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获奖人选。
2、获奖者名单将在总评表彰大会上向全院通报,发给奖励证书。获奖者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存入本人档案、学院档案和寄送设奖单位。
3、奖学金由学院财务处发放。
五、管理机构:
由各奖学金赞助单位与学院组成各种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双方协商产生。委员会的职责是修改制定章程,制定评审细则,监督奖学金的使用。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负责奖学金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与学年总评同步进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