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正式注册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数应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8%,其中特困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一般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
第九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 孤儿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2、 单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
3、 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4、 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5、 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6、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7、 家庭所在地处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家庭无固定收入;或父母均下岗,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8、 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9、 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除第一条)可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符合第一条或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可定为特困生。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月消费过高或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烟者;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乌兰察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系部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备档《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学院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交回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结合我院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名单汇总表一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系部要将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置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院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通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2.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
学校: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院(系): 专业: 学号: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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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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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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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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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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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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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口 |
□城镇 □农村 |
毕业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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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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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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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
□是 □否 |
单 亲 |
□是 □否 |
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 |
□是 □否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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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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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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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签章 |
学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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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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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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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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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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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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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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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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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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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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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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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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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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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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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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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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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困难 □ |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定决定 |
系部 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系部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学生资助中心意见 |
经学生所在系部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注:1、请认真、详细填写此表中的所有内容,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学校如发现填写不实者,后果学生自负。
2、此表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请勿用圆珠笔填写。